在2018年9月24日10时许,安徽一位宝马740车主在行驶途中,车辆突发自燃,结果可想而知。不过随后该车主将宝马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终于有了结果,一起来看看事件详情。
2018年9月24日10时46分许,车主爱人驾驶宝马740轿车行驶至安徽省六安市苏埠镇横排头沿河大坝处时车辆起火自燃,虽然立即向消防报警,但也无济于事,车被烧成宝马都认不出来的灰烬,据车主述说,车内还有名贵烟酒、衣物等都随之被烧毁。万幸的是该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接下来就是车主与宝马的对决了。车主一纸诉状将宝马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当然打官司要讲究证据。事故发生后,经六安市裕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委托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自燃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认定该宝马汽车起火原因为:发动机第三缸发生机械故障,导致缸体破损机油外泄被烤燃发生火灾。进一步分析认为: 存在进气道进水、喷油器故障等多种可能性。
在案件庭审中,车主与宝马都围绕“车主对涉案车辆自燃是否存在使用上的过错;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法院在根据诸多事故信息与造成原因等因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消费者在拿到产品以后,按照一般常人理解的用途使用该产品而发生损害,该产品就不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险,亦说明其存在缺陷。本案原告在正常使用车辆的情况下,发生发动机机械故障导致缸体破损机油外泄被烤燃引发火灾,可见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
在事故定损过程中,经充分调查,该款宝马740轿车是车主于2014年5月13日购买,裸车车价为955000元,花费购置税94400元。事发时,车辆里程为36710公里。针对2018年11月16日六安市裕安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导致直接财产损失729113元,其中车辆损失681233元,车内物品损失47880元。
最终,法院判决宝马公司赔偿罗先生的车辆损失、车内物品损失、交通费损失合计735113元。
这是为数不多的车主胜诉的案例,以前也听过不少汽车自燃的事件,但最好好像都没有汽车公司什么事,要不保险,要不车主自认倒霉。其实从本案例中能看出法院针对该事故的责任判定还是做了非常深入的调查,消防部门出具的责任报告也很有分量。?这次判定是把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给找了出来,就是车辆自身存在隐患,而不是所谓的使用原因。
虽然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事情需要时间与精力,但从这件事情来看,社会也需要这样的消费者,同时也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人员的专业性,不要想一些法官一样,工人没加班还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