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交警暂扣,由此产生的停车费到底该由谁来“掏腰包”?这是长期以来困扰着人们的一个争议性话题,现实生活中也不乏由政府买单、交管支付或当事人付费等多种形式。随着修订后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这一各执一词、各行其是的纠结问题,有了一锤定音的明确法规: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这既体现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务实维护,更是彰显程序正义的一种法治进步。
无论是从人之常情进行逻辑解读,还是从公平正义的执法功能进行合法性分析,把事故车停车费交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都是说得通、摆得平、行得正的道理和法理。毕竟将事故车辆停放在哪儿、停放多久,是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强制实施的,并非是事故车主心甘情愿的个人行为;暂扣相关车辆当属交警在处置交通事故中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是交警依法正常履职的职务性行为,其间所发生的停车费、事故检验鉴定费等,理当归属应有的正常性执法成本,随意将公务费用转嫁给当事车主,的确有失客观公正。
在有的人看来,让事故车辆主体承担执法行为中的停车费用,符合“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惯性逻辑考量,或者也可视为以加重疑似肇事者的经济负担的方式,作为对交通违规者的教训与处罚,让他们为此交一次“学费”。但这种思维存在明显的认知误区,这种做法更容易对事故车主造成权益损害。须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按要求停在了交管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就是要等待事故处理,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该接受什么处罚就接受什么处罚,这无可厚非。而一切处罚均应在对事故现场勘验、车辆技术鉴定及事故责任划分之后,不能从一开始就认定事故车辆主体必须承担哪些责任和费用。
再说,自事故车辆被交管部门暂停扣留后,就已经进入等候处置的“执法时间”,其间所产生的停车费、鉴定费,当属与事故车主无关的职务性开支,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买单。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还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事故车主掏停车费、鉴定费,无异于对当事者的重复处罚,其既不合情理且于法无据。
相反,“执法费用政府买单”却有法可依。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由此解读,条款中的“妥善保管”及所称“保管费用”理当包括“停车费”,“行政机关承担”天经地义。
程序正义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莫以为“停车费”只是个不足挂齿的小细节、小费用,“执法费用政府买单”既是减轻民众负担的惠民利好,更是关乎交警部门形象、彰显司法公平正义的法治进步,由此带来的社会正能量值得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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